為了保障同學們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並增進校園和諧,特別設置了「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期使同學們的在學權益得以救濟。說明如下:
(1)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處分(含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以下簡稱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生活輔導組承辦)
(2)同學們在收到學校的處分書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申請書」請至學務處網站首頁的"表單下載區"下載。
(3)同學們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以一次為原則。
(4)同學們如果不是對處分不服,而是屬於一般陳情案件(或意見反應),則應向本校各相關主管單位陳情或意見反應,以免因程序不合而受到申訴不受理之決定,並浪費申訴人時間。
(5)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Q&A
Q1:什麼樣的理由可以提出申訴?A1: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處分(含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以下簡稱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生活輔導組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