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意事項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補助標準及金額:(合格者,於第二學期註册費中直接扣減,非發放補助金額)
研究所部分:
(一)家庭年收入低於3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16,500元)
(二)家庭年收入低於4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12,500元)
(三)家庭年收入低於5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10,000元)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6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 7,500元)
(五)家庭年收入低於7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 5,000元)
大學部部分:
(一)家庭年收入低於7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20,000元)
(二)家庭年收入低於9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15,000元)
註:
1.私立學校採公立學校收費者,每學年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
2.實施時間:依教育部規定。
3.詳細規定:依教育部規定。
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 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家庭年所得逾90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30日前造冊報部備查。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 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 學生未婚者:
A. 未成年: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 已成年:學生與父、母(三人)合計。
(2) 學生已婚者:學生與配偶(二人)合計。
(3)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學生本人之所得總額。
3. 前目之(1)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名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4. 前目之(1)學生父母為外籍人士且為無居留證者,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本點於113年9月23日教育部公告新規定)。
(三)補助範圍
1.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 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包括本計畫實施措施之助學金、生活助學 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知悉有 就學困難之學生,亦應予主動協助。
2. 每年 約10月 中旬以前,由學生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由學校 人員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 每年 約11月中旬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 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於校方規定時間之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依每學期實際進程規定)。
4. 各校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依學校實際執行規定)。若有經費困難得專案報部。
*申請方式:依學校公告方式提出辦理。(約8月中旬公告)
*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洽詢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任先生,電話06-2757575 轉50353
*上述未詳細載明之處,以教育部公告法規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