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學生請假辦法第四條第二、三項規定:「…(前略)。但應先以電話、書信或委託他人等方式向授課老師報備;若因故無法與授課老師取得聯絡者,亦得向導師或系主任(所長或學位學程主任)報備。」
2.如因:(1)急病。(2)臨時接獲親屬喪故通知。(3)臨時發生緊急、重大或不可抗拒之變故。致逾期請假時,應於請假日期最後一天次日起算五天內(含假日),於「學生請假系統」提出申請。
3.如果已逾上項規定之期限後才提出假單申請者,應填寫「詳細逾期理由」,並依「准假權責」規定之准假程序辦理請假單。
4.依學生請假辦法第四條規定,請假前應事先向授課老師報備,再依請假規定「應於請假最後一天次日起算五天內」完成請假之申請;第六天起為逾期,逾期請假再給予十四天補申請期限,超過期限之請假單不予受理。
EX(1):○○○同學107/8/25因身體不適須請病假,應於請假系統提出申請。
> 無逾期:實際登入系統提出請假申請日期為8/30,此請假單計算期間:自8/26~30止,仍為規定期限內。
EX(2):同上範例
> 已逾期:實際登入系統提出請假申請日期為9/2,此請假單計算期間:自8/26~9/2止,已逾規定期限,須填寫逾期申請理由。
承辦人:謝小姐 校內分機:5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