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事項說明
~符合申請者,應每學期參閱生輔組公告,並至「各類資格學雜費減免系統」登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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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學 優 待【減免資格類別】 |
各類別資格【審驗證明及繳交表件】 |
【 重 要 提 醒 】 |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1.自98學年起,取消在職專班生之申請。 2.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度總所得,不得超過220萬元。 ➤依辦理減免學年度之前一年度為準, 如:110學年度(上、下學期皆同)申請 學 雜費 減免,審核109年度之家庭應 列計人 口年 度總 所得。 3.自103年8月1日起生效:已婚學生所 得查核只加計配偶;學生離婚或配 偶死 亡者,只列計學生本人所得總 額。 |
1、學雜費減免申請表(減免系統申請、列印)。 2、應查驗父親/母親 或 母親/父親或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依 每學期公告規定準備):身心障礙證明正面重點資 訊,如「有效日期」、「障礙級別(輕、中、重)」 …,字體應 清晰、可辨識;反光、太小、太暗…均 不受理。 3、證件上傳表格(於減免系統操作),列印時請注意格式 (限列印一 張A4不可分頁),太小、太暗均不受理: ➤ 下列證明文件,應上傳照片 ( JPG、JEPG圖檔)至減 免系統,儲存並列印(參閱減免系統說明及範例上傳 規 定)。 (1)父親/母親 或 母親/父親或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證明正面。 ( 2)學生證(有學號面);新生免上傳。 (3)學生個人身分證正面、反面。 4、戶籍資料 (須3個月內有效)。➤查看右欄【重要提 醒】說明。 |
➤戶籍資料繳交之相關規定: 1. 類別:請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繳交。 (1) 戶籍謄本:各縣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 (2) 電子戶籍謄本:使用自然人憑證(內政部網頁)申請。 (3) 新式戶口名簿:(1)影本可、(2)如換發日期已超過3個月,請至「內政部戶政司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列印「查詢結果」注意勾選頁首(列印日期)、頁尾(官網)繳交審驗。 2. 注意事項: A、應3個月內有效,且記事欄位須申請註記說明以備查。 (事關教育部規定之年度家庭應列計人口總所得計算依據) B、戶籍內人員須含: (1) 未婚學生本人+父親/母親 或 母親/父親或法定監護人。 (2) 已婚學生+配偶即可。 C、上列B項人員分開居住(不同戶籍地),應各別申 請1份繳交。 ※ 減免比例: 輕度→40%; 中度→70%; 重度→全額減免。 |
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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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表件、證明同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之規定比照備齊。 2、除身心障礙證明外,若持「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鑑輔會 鑑定證明」者(比照輕度減免),不必上傳鑑定證明 ,應查驗鑑定證明正 本,並繳交A4影印本1份。 3、戶籍資料 (須3個月內有效)。 ➤查看右欄【重要提醒】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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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雜費減免申請表(減免系統申請、列印)。 2、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當年度低收或中低收證明」正本1份。 3、證明內須記載就讀本校學生之姓名、身分證號,方為 有效。 |
※有關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請至各縣 市、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減免比例:低收→全額減免;中低收→60%。 ※「社會救助法」修正第16條之2,業奉總統104年12 月30日華 總一義字第10400151471號令公布,自105 年2月1日施行,中 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額度提高至 60%。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102.07.04. 教育部修正條文: (1)不限制25歲;(2)在職專班亦可申請。 |
1、學雜費減免申請表(減免系統申請、列印)。 2、公文正本(查驗)、繳交影本1份:各縣市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當年度核定特境資格公文(函文)」。公文內須記載就讀本校學生之姓名、身分證號)。 3、如縣市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僅開立單一、明確之 「當 年度 特境資格證明書」者,應繳交證明正本1份。 4、戶籍謄本正本1份(3個月內有效)。 |
※ 戶籍謄本以減免收件日計算有效日。 ※ 有關社會局或區公所開具之資格證明。 ※ 減免比例:60%。 |
現役軍人子女 |
1、學雜費減免申請表(減免系統申請、列印)。 2、證件黏貼表格。 3、現役(家長)軍人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 4、家長任職單位「在職證明」正本1份。 (查看右欄重要 提醒) 5、學生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 6、學生證影本(黏貼)。(新生免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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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之子女 1.撫卹內全公費(因公死亡)。 2.撫卹內半公費(因病死亡)。 3. 撫卹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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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雜費減免申請表(減免系統申請、列印)。 2、應(查驗)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卹亡給與令及銓敍部函正本,繳交2份影本。 3、如大學部學生為撫卹展延者,應再備展延撫卹證明(正本審核;收影本2份)。 4、再於生輔組網頁下載表單附件3 (或至減免系統內下載):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1式2 份),未成年學生請家長簽名。(請仔細填寫,勿塗改) 5、資格核符公費生或半公費生者,請備學生個人郵局帳號影本1份;並請至本校出納組提出申請個人郵局帳號基本資料建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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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籍學生 |
1、學雜費減免申請表(減免系統申請、列印)。 2、戶籍謄本正本1份(3個月內有效)(學生之戶籍須記載族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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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及學生本人、現役軍人子女減免類別者,請注意公告及減免系統上傳證件照片之相關規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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